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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玉琪,佘林举与佘瑞涛,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林举,陈玉琪,佘瑞涛,甘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71号原告佘林举,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原告陈玉琪,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澎,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瑞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甘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赵世锋,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玉麒,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陈玉琪、原告佘林举诉被告佘瑞涛、被告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琪、原告佘林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1元、保全费405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94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冬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