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清业与梁明勇、第三人刘明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清业,梁明勇,刘明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徐清业,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略阳县人,农民,住略阳县横现河镇石坝村石坝社,身份证号:612327197111180715。委托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明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略阳县人,农民,住略阳县白水江镇大沙坝村药水洞社,身份证号:612327197210052719。第三人刘明俭,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白庙村3组20号,身份证号:612301196310194732。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业与被告梁明勇、第三人刘明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清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清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第三人刘明俭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