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德山诉被告甘肃易琛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向辉、张学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10号原告许德山,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明全,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皓,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易琛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郑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向辉,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学东,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勇,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山诉被告甘肃易琛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向辉、张学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德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德山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审 判 员 包小红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