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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方碧海与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碧海,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方碧海,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法定代表人:韩君友,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