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娅妮与李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娅妮,李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张娅妮。被告:李树华。本院在张娅妮诉被告李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娅妮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娅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娅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娅妮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