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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娅妮与李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娅妮,李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张娅妮。被告:李树华。本院在张娅妮诉被告李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娅妮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娅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娅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娅妮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