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15号申请人何某某,男,回族,居民。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伤者李某乙兄弟。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某与申请人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某某与申请人李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何某某承担李某乙医疗费24372元(已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50000元(协议签订三日内付清),共计74372元。二、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了结,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事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三、本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到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润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