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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宋从勇与宋从勇、宋广宁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从勇,宋广宁,宋从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118-1��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从勇。委托代理人王会欣。委托代理人陈卫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宋广宁。委托代理人陆艳群。本诉被告宋从建。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从勇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宋广宁、本诉被告宋从建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从勇于2015年5月12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从勇撤诉。反讼费2325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宋从勇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崇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