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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谢金生、邵建芳与蒋一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金生,邵建芳,蒋一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建芳。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慧,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一夫。原告谢金生、邵建芳因与被上诉人蒋一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948元,由本院退还给谢金生、邵建芳。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