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瑞祥与张晚成、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祥,张晚成,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韩瑞祥,男,1958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晚成,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香,女,1956年5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证经字第2714号公证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晚成、王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晚成、王香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晚成、王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晚成、王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