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迎民与黑龙江省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民,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李迎民,身份证号码×××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巴彦县巴彦镇向阳委。被执行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901室。法定代表人韩晶,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迎民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迎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初字第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