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州燃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杰仕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燃料有限公司,常熟市杰仕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辛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162号。法定代表人邹建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杰仕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时进芳,总经理。苏州燃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杰仕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常熟市杰仕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燃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200元,并承担诉讼费7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不在经营,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现由其他公司经营。另,被执行人涉及民事案件较多(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经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59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扣划通知书回执、举证通知书送达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