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司军锋与河南省博美展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军锋,河南省博美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4420号原告司军锋。委托代理人刘伟、常会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博美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司军锋。原告司军锋诉被告河南省博美展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军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司军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军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给原告100元。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文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