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经理。被执行人宋海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海涛借款人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海涛现病重在床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审判员 赵成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