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谢国政与肖叶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政,肖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谢国政,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水韵花都。被执行人肖叶良,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天桃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国政与被执行人肖叶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叶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谢国政与被执行人肖叶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助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