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秦家家、崔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家家,崔立华,秦彦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家家。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立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彦虎。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家家因与被上诉人崔立华、秦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崔立华、秦彦虎以庭下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诉人秦家家的起诉。上诉人秦家家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并同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崔立华、秦彦虎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人秦家家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崔立华、秦彦虎撤回对上诉人秦家家的起诉;二、准许上诉人秦家家撤回上诉;三、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上诉人崔立华、秦彦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秦家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