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炳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炳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A-B幢5层502A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香,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炳深,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安置小区二期”D2-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炳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 惠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