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郜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郜某,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与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郜某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