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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白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白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郜玉峰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