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利强诉周练明、义马市万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张利强,男,汉族。被告周练明,男,汉族。被告义马市万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显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申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革能,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强诉被告周练明、义马市万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张利强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