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国珍、郭玉莲、宋鑫、裴治安、任志平与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珍,郭玉莲,宋鑫,裴治安,任志平,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郭国珍,男,1956年7月生,汉族,河南省平原制药厂下岗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郭玉莲,女,1959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宋鑫,男,1985年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裴治安,男,1951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任志平,女,196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本院在执行郭国珍、郭玉莲、宋鑫、裴治安、任志平与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0xx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