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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山东金手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凯胜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负责人:高汉京,行长。被申请人:山东金手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137号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赵刚,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凯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寿济路与周荆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徐伟伟,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士科。被申请人:赵燕。被申请人:蔡象海。被申请人:徐伟伟。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手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凯胜木业有限公司、赵士科、赵燕、蔡象海、徐伟伟名下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手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淄博凯胜木业有限公司、赵士科、赵燕、蔡象海、徐伟伟名下1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