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吴春香申请郭英波民间借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香,郭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香,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郭英波,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兰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春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良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