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大海与朱章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海,朱章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海。被执行人朱章炜。张大海申请执行朱章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732元,执行费人民币211元,合计人民币20943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大海于2014年12月30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章炜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