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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XXX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XXX,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立强,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黄正男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二〇一五年五��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