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XXX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XXX,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立强,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威,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黄正男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二〇一五年五��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