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章云、李志玲等与廊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章云,李志玲,李志娜,李志姣,李占宁,廊坊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章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玲。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娜。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姣。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占宁。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张宝东,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邢增洪,该医院法律顾问。上诉人陈章云、李志玲、李志娜、李志姣、李占宁与被上诉人廊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广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章云、李志玲、李志娜、李志姣、李占宁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 强审 判 员 张良健代理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