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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陆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雨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陆某于1985年11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7年12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11月1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陆甲,现已成年。婚后,被告因赌博成性,欠下大量外债并卖房抵债。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陆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双方相识、结婚、生育以及自己多次赌博的情况属实。其曾因赌博卖掉了三套拆迁安置房中的一套用以还债也是事实,但被告从今年过年前至今已经没有再赌了,对于目前被告已经欠下的赌债,自己也要想办法还清。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7年12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11月1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陆甲,现已成年。婚后,被告曾因多次赌博欠下大量外债后卖房抵债。之后,又因双方缺乏正常的交流和沟通,故而夫妻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间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如前诉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应该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达了因多次赌博欠下大量外债后卖房抵债的悔意并表示自己不仅已经很久没有再赌博了,而且将来也不会再出现因赌博欠债而卖房还债的事情。鉴于被告的前述表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结婚时间已有27年之久,而本次离婚纠纷又系双方间第一次离婚诉讼等因素,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下定决心、痛改前非并彻底戒除自己的违法嗜好,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与原告的交流、沟通,担负起自己作为一名丈夫应当担负的家庭责任。如此,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