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殿明诉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殿明,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8号原告杜殿明,男,生于1975年10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盛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安。委托代理人陈霞,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被告黄斌,男,生于1981年11月24日,汉族。原告杜殿明诉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殿明于2015年5月12日以“本案邓金安和黄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殿明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殿明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35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唐 部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怡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