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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发还裁定刘震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薛凡子,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解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凡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