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发还裁定刘震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薛凡子,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解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凡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