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82号公��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2002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3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与叶某某、林某某(两人已判刑)经合谋后,由叶某某驾驶���套牌面包车,搭乘被告人黄某某及林某某到郁南县某村,由被告人黄某某和林某某动手将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某号牌的灰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抬上面包车盗走。当日公安民警在郁南县将该被盗摩托车及某套牌面包车起获。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3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摩托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照片、驾驶证复印件;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户籍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照片、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证人林某某、叶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伙同他人盗窃作案过程中作用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梁少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