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徐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卓,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浑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卓支付申请人王敏抚养费73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申请人王敏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执字第10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