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5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与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5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1(张×之子),1991年6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于×负担324元(已交纳),张×负担1894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