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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5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与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5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1(张×之子),1991年6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218元,由于×负担324元(已交纳),张×负担1894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