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江军、詹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江军,詹倩,詹四宝,赵雪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073号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江军,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詹倩,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胡江军之妻。被告:詹四宝,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赵雪荣,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詹四宝之妻。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农商行”)诉被告胡江军、詹倩、詹四宝、赵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望江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江军、詹倩、詹四宝、赵雪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望江农商行诉称,2012年7月17日,原告所属雷阳支行与被告胡江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胡江军7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36个月,年利率为12%,自被告每次提款计息,以借据载明为准,还款方式为每季度末月20日结息,到期还本,逾期结息计收复利,逾期利率上浮50%。同日,被告詹四宝、赵雪荣与原告雷阳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同意用“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房屋和“望国用(1999)第1701040548号”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胡江军于2013年7月15日向雷阳支行提取了借款70万元,并约定按季结息,一年后还款。但是被告胡江军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4日,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胡江军、詹倩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7万元(利息及罚息算至起诉日),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的利息和罚息;2、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詹四宝、赵雪荣抵押的“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房产和“望国用(1999)第1701040548号”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望江农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望江农商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胡江军、詹四宝、詹倩、赵雪荣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四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证明被告胡江军在原告下属雷阳支行借款70万元及借款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结息情况等。4、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同意抵押承诺书复印件及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詹四宝、赵雪荣以自有的房产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登记。被告胡江军、詹四宝、詹倩、赵雪荣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是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是真实合法的,具有证据“三性”,应予采信。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下属雷阳支行与被告胡江军、詹四宝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雷阳支行依约向被告胡江军提供了借款,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胡江军亦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合同对计收利息方式、逾期还款加收罚息、计收复利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保护。被告胡江军、詹倩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对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故原告望江农商行要求被告胡江军、詹倩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罚息计算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下属雷阳支行与被告詹四宝、赵雪荣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房产抵押已经依法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应予保护,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原告有权对抵押的房产及房产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原告诉求的望国用(1999)第170104054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原告的该诉求应部分驳回。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江军、詹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以银行电脑系统计算为准)。二、确认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詹四宝、赵雪荣抵押的“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权行使抵押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有权以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詹四宝、赵雪荣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江军、詹倩清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胡江军、詹倩、詹四宝、赵雪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胡江军、詹倩、詹四宝、赵雪荣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结祥审 判 员 刘锐锋人民陪审员 张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