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方国聪、陈美珍、方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方国聪,陈美珍,方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负责人周晓霞。委托代理人章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众。被执行人方国聪。被执行人陈美珍。被执行人方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方国聪、陈美珍、方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8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方国聪、陈美珍归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0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7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37170.89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贷款合同》计算的利息;二、方国聪、陈美珍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28158元;上述款项由方国聪、陈美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乐抵押的常熟市海虞南路38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6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4.5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2041.50元,由方国聪、陈美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乐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南路38号房屋一套采取了网上司法拍卖措施,第三次拍卖成交款为人民币5520000元,扣除另案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评估费人民币685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9537元,余款为人民币5391963元(属于优先权款项)已发还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余款人民币1035407.39元、支付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贷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除上述成交财产外,发现被执行人陈美珍、方国聪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想世纪5幢206室、常熟市梦兰苑15号、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幢1505室、1506室,发现被执行人方乐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海虞南路蓝天家园26幢401室、501室,发现被执行人陈美珍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海虞南路36号、36-1号,因上述房屋均有抵押权,且均由他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35407.39元、支付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贷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拍卖成交和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初字第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