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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阳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649-1号申请执行人阳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阳某房屋分割款1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某与儿子刘琪、女儿刘密及父母共同居住,女儿刘密不愿根据判决随申请执行人阳某共同生活,现一直随被执行人郑某生活。本院认为,因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儿女及被执行人父母矛盾太大,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已缺少基本信任,无法共同居住。被执行人郑某在衡东韵达公司从事快递运送工作,工资微薄,且要承担子女学习和父母生活费用,除却生活必要开支,无履行执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平执行员  李 翔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