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来凤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挺、梁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保字第00025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省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董事长。被告梁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3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梁某甲,男,生于1994年5月29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梁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凤县支行账号AA,经查,梁某某在该账户中有存款27832元。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凤县支行账号AA的27832元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唐桂生人民陪审员向春平人民陪审员黄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杨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