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某甲,现住藁城区。被告樊某乙,现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樊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