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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某甲,现住藁城区。被告樊某乙,现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樊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