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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蒙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蒙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张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乌拉特前旗蒙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法定代表人徐国彰,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勇,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乌拉特前旗蒙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拉特前旗蒙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6月份,原告公司开始投入建设,并于2013年12月份完工。公司建好后,招聘了大量的工作人员,由于原告公司主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所以对招聘的相关技术人员于2013年12月28日开始培训,并在当日召开会议中明确记录“学习期间公司不计算人员工资”,原告在培训之前明确告知被告及其他人员在培训期间没有劳动报酬,且被告及其他人员也同意,故对其进行了培训。2014年7月28日,原告公司开始正式营业,被告也正式上班,在上班期间有请假。被告从公司开业工作至2014年10月10日正式辞职,离职时原告已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资向被告全额发放,计款4660元,被告在工资表上已经签字确认领取。综上,原告已经按照与被告约定的工资向被告全部发放,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故乌劳人仲案字(2015)00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劳动报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乌拉特前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乌劳人仲案字(2015)009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裁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乌拉特前旗蒙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拉特前旗蒙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实际收取10元退还原告乌拉特前旗蒙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翟娜薇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裁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