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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道文与被告王合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道文,王合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947号原告苗道文,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合玲,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道文诉被告王合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道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道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刘小坤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