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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常先礼与王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先礼,王永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怀民一初字第03345号原告:常先礼(反诉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飞(反诉原告),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先礼与被告王永飞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8日,原告常先礼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2015年5月12日,被告王永飞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先礼和被告王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先礼撤回起诉。准许被告王永飞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常先礼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王永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