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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庄占花与庄占宝、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占花,庄占宝,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庄占花,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占宝,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一审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秋,系村长。委托代理人:朱宥先,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系白山市江源区育林村治保主任。上诉人庄占花因与被上诉人庄占宝、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占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占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占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00元,减半收取7260.00元,由上诉人庄占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济生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锡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