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符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陈XX,女。被告符XX,男。原告陈XX与被告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子女,长子符X,长女符X。原、被告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二人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长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符XX辩称,我与原告结婚15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我从事长途运输工作,没有时间及精力照顾孩子,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我承诺努力工作,过上好日子。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表示无异议。结合原、被告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后,认定结果如下: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及证据认证,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XX与被告符XX于2000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子女。长子符X(2001年农历5月7日出生),就读于克山县第四中学;长女符X(2005年农历3月16日出生),就读于克山县第二小学。原、被告二人因琐事吵架,从2015年春节后分居至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两人无实质性矛盾,且生育两名子女,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夫妻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多加交流和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XX与被告符XX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