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凤旗与尤春堂、曹焕芳、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尤某某,曹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尤某某被申请人曹某某被申请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尤某某、曹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1、被申请人尤某某、曹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某某经济开发区xx路南xx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一套房产;2、被申请人尤某某所有的位于xx人民西路xx号商住用地地号xx、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号:xx国用(xx)第**号)】的使用权;3、被申请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机场路xx公司家属院住宅用地【地号xx、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号:xx国用(xx)第xxx)】的使用权、位于xx路西工业用地【地号xx、xx、**、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号:xx国用(xx)第xx9、xx0、xx号)】的使用权、位于xx路西xx路南住宅用地【地号**、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号:xx国用(xx)第**)】的使用权。某某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自愿提供其公司座落在xx新区xx村(地块xx①)住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面积:xxx平方米,土地证号:z国用(xx)第**①号)对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尤某某、曹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某某经济开发区xx路南xx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一套房产;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尤某某名下的位于xx人民西路xx号商住用地的使用权地号xx、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号:xx国用(xx)第xx号)】3、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xx机场路xx公司家属院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地号xx、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号:xx国用(xx)第xxx)】、位于xx路西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地号xx、xx、**、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号:xx国用(xx)第xx9、xx0、xx号)】、位于xx南路xx路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地号**、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土地证号:xx国用(xx)第3**号)】。查封期限三年。房产查封期间继续由被申请人尤某某、曹某某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出售、过户等转移登记手续。土地查封期间仍由尤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抵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