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0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亚歌诉车金峰、谢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歌,车金峰,谢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480号原告王亚歌,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亮。被告车金峰,男,1974年6月4日出生。被告谢泽敏,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歌诉被告车金峰、谢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