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阮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阮某(NguyenThiThanhThao),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国籍:越南,民族:京,身份证件号:********,住越南隆安德惠美盛东六邑。被告:袁某。原告阮某为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