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行非审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好中行政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界行非审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汪金铨,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好中,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国土监(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告知、审批、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7月擅自在界首市砖集镇张老家行政村西杨庄东侧,占地264平方米建住宅,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8日对常伟作出界国土监(2014)1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264平方米土地;2、限被执行人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2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8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26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人民币6600元整。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该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界国土监(2014)1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界国土监(2014)1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守富审 判 员 任鸿雁代理审判员 刘浩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