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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卫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5022号原告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112号9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陈苏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火忠,公司员工。被告陈卫军。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