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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雪庆与张俊承揽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雪庆,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程雪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申请人程雪庆与被执行人张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银行存款人民币34324元(含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404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荣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