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葵与被告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葵,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王艳葵,女。委托代理人曲武昌,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大华,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吴弘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少鹏,男。委托代理人黄龙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葵与被告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岳 虹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