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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法执字第6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贾辉申请执行杨海云、党继民担保合同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辉,杨海云,党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09-3号申请执行人贾辉,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杨海云,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党继民,男,1960年生。本院在执行贾辉申请执行杨海云、党继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党继民不履行生效判决,现查明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文明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党继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文明路支行账号605054102210561229内的资金3000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东城营业部;账号: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