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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彭丹锋与柳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丹锋,柳亚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477号原告彭丹锋。委托代理人常建平。被告柳亚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丹锋诉被告柳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丹锋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丹锋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丹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彭丹锋已预交),由彭丹锋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敏 来源: